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匯算清繳再出新規定:資產損失不再報相關資料

 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**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



  為了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“放管服”改革,簡化企業納稅申報資料報送,減輕企業辦稅負擔,現就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**備查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
  一、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,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《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》,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。相關資料由企業**備查。

  二、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,保證資料的真實性、合法性。

  三、本公告規定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。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〉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)第四條、第七條、第八條、第十三條有關資產損失證據資料、會計核算資料、納稅資料等相關資料報送的內容同時廢止。

  特此公告。

  國家稅務總局

      2018年4月10日


  政策解讀


     (一)明確取消企業資產損失報送資料


     《公告》**條:簡化企業資產損失資料報送,是為了切實減輕企業辦稅負擔。同時,考慮到現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已有資產損失欄目,企業可以通過填列資產損失具體數額的方式,實現資產損失申報。


     (二)明確企業資產損失資料**備查要求


     《公告》第二條:企業資產損失資料是證明企業資產損失真實發生的重要依據,也是稅務機關有效監管的重要抓手。因此,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,保證資料的真實性、合法性,否則要承擔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法律責任。


     (三)明確公告規定適用時間


  目前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尚未結束,公告規定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。


  友情提示:


      1、關于資產損失這一塊,雖然不用去稅務備案了,但是建議企業還是如實準備好,千萬不能隨便就把應收賬款之類的直接作為損失處理。后續稅務如果認為公司損失異常,到時候麻煩可能更大了!


      2、放管服政策,減少了企業往稅務局提供資料的機會,但是不代表稅法可以任性執行,金稅三期上線之后,公司損失太大,被預警的風險反而更大!


      3、該新規定從2017年匯算清繳已開始執行,沒有匯算清繳的企業,可以按這個政策進行辦理。